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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权证行权规则出台 行权期前应两次刊登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0:2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焦菁) 为便于投资者顺利行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就认沽权证行权的相关事项做出规定,要求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

  该通知称,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
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

  另外,投资者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对单笔行权申报在实际行权交收中向多个创设人分拆行权并在分拆计算时形成

证券或资金尾数的,统一采取去尾法。

  据悉,目前上市的10只权证中,万科认沽权证将最先迎来行权日,其行权起始日为8月29日,行权终止日为9月4日,持有该权证到期的投资者可参与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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