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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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 |||||||||
资产管理业务多年来一直是我国证券公司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由于此项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相应的规范和监管措施不完善,少数证券公司以多种方式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吸纳那些片面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参与该业务,一旦市场低迷或出现公司风险便会产生纠纷。 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客户张某于2004年1月与某证券公司签订
2004年9月,该证券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监管机构托管经营,张某与该证券公司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张某与该证券公司也为此出现资金上的纠葛。为保护财产权益,张某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该公司偿还资金,但由于张某参与了违规业务,保本保息条款无效,资产被挪用,属于个人债权,而该证券公司已无力偿付到期债权,张某的资金损失几乎无法挽回。 200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债权由国家按一定的比例予以收购。鉴于张某账户里的国债已经被该证券公司挪用且无法归还,已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关系,根据《收购意见》及随后陆续颁布的有关办法,张某的个人债权在政策收购范围内。按政策规定,该债权发生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因为张某参与了违规业务,也因此承担了部分损失。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具体保护,但同时也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思考,那就是怎样增强法制观念,拒绝参与违规业务。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注意学习投资相关法规政策,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业务。《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证监会在2003年12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17号)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此规定不仅适用于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等,也不得有保本保底的承诺。应当说,国家政策规定是明确的,但少数证券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仍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违法违规活动,导致发生纠纷和财产损失。本案中的张某就是其中一例,这值得广大投资者认真从中吸取教训。 国家对个人债权按照政策予以收购是一种救助措施,是政府在金融机构因风险巨大而被采取关闭、撤销等措施时,保护弱势群体,对于特殊当事人予以法律之外的救助,这种收购政策是阶段性的,是不断趋紧的。这就要求广大客户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按政策规定从事规范的委托理财,不要贪图小便宜。《收购意见》出台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鼓励经评审确定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积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求其他证券公司主动停止违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和未经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有正当的渠道合法合规地参与各种新业务,我们相信在严格监管、违规必究的市场环境下,在广大投资者的正确参与和自觉监督之下,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一定能走出一条健康发展之路,本案例中类似张某的情况也一定能得到避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