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股市评论 > 2006年3·15:消费与环境 > 正文
 

李季先:投资者维权任重道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李季先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不少新的法律手段,可谓揭开了投资者维权的新篇章。但新法的颁布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崭新的课题,譬如由于证券法鼓励产品创新,对很多证券衍生品种予以解禁,这就提出了一个衍生产品市场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在现在司法监管能力和行政监管能力尚没有大的提高或改观、配套
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原有的难题尚在的情况下,这无疑加大了今后投资者应对复杂侵权的难度。

  要学会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利。投资者

维权的对手基本上都是实力远胜自己的上市公司或中介公司,与其被套牢后任人宰割,倒不如反戈一击,利用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跟其战斗,或许尚有一线生机,甚至形势逆转,开始向投资者有利的方向发展也说不定。具体来说,除了一些众所周知的投资者权利外,投资者还要用好以下一些权利:

  依法行使表决权的自由。依法行使表决权是投资者参与其所投资公司事务并制衡大股东或公司管理层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投资者维权最积极的一项法律手段,用好表决权,譬如用好新《公司法》规定的累进投票制度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可以有效制衡公司和大股东权力,事半功倍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了解自己股份变动和持仓情况的自由。投资者有权向

证券公司了解与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变动有关的信息;投资者也可自行在网上查询股份变动和持仓情况,以及新股佩号和中签。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并有权要求其配合查询异常信息,必要时投资者还应立即报案。

  一旦发生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投资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救济。我国法律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路径: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和民事司法救济。这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对投资者的救济结果也不尽相同,譬如行政救济最有效率,刑事救济可最大程度震慑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主动坦白问题,因而投资者应视情况谨慎选择,力求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可能是受最近媒体对证券民事赔偿报道过多的影响,投资者往往抱着一遭受侵权就想到要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到法院寻求解决的方式,这是寻求法律救济的误区,投资者还是要以自己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救济为目标,谨慎选择。毕竟,从经济成本上来说,该方式是最耗时耗力的一种救济方式。(作者单位是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