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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1: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股改动议和书面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3月15日公告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就有关复星转债转股事项公告如下:

  1、复星医药股票和复星转债(以下简称相关证券)已于2006年3月6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3月27日复牌,在相关证券停牌期间,复星转债停止转股。

  2、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3月25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3月25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延期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具体延期时间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在2006年3月27日至2006年4月7日期间的公司相关证券交易日,复星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程序申请转股。

  5、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6、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复星转债停止转股,直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复星转债恢复转股。

  7、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

  (1)当复星转债转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件时,将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公司董事会提请复星转债持有人注意:复星转债持有人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2006年4月7日,含当日)转股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复星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复星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公司董事会提请复星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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