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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维权热点 如何参与会员制咨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1:2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如何参与会员制咨询业务

  陈文君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会员制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制定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投资者应学好该《规定》,在参与会员制业务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应该了解成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会员的一般流程。(1)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了解所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情况;(2)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招收会员的地区;(3)了解收费方式以及服务内容;(4)签订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5)交纳相关费用;(6)正式开通服务;(7)服务期满结束服务。投资者应根据以上流程参与服务,降低其中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与服务机构发生纠纷,应该妥善处理。根据会员制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一方面是会员支付会员费获得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是投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纠纷。如果合同双方因合同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应当先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符合协会调解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会员签订合同时选择以仲裁解决纠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非上市原始股买了"烫手"

  陈荣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是近几年来投资者投诉中较为集中的问题,虽经有关部门进行整治,但仍久治不愈。最近,南京利百代投资有限公司因违规推销非上市股权受到投资者投诉并被媒体曝光后突然人去楼空,有些投资者拿着一堆股权证不知所措,有的甚至股权证都没有拿到,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但参与其中的投资者维权之路将是漫长而艰难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是刻不容缓的。

  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是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前提,这主要体现在防范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的提高。投资者在准备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之前,不能只听中介机构鼓吹的高收益、高回报,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客观地评价自己有无这方面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分析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足够抵御可能产生的风险;3、分析自己能否识别投资信息和中介机构的真假;4、中老年投资者应及时听取子女等家庭成员的意见,以避免造成事先缺乏沟通事后无法挽回的局面;5、中介机构推销股权时,往往会出具一些财务报表和宣传资料,以表明其经营业绩良好并即将上市,因此,投资者应学习一点财会和公司上市等知识,用以判断财务数据和上市等信息的真假虚实;6、对合同的相关主体如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中介公司的资格应进行必要的核实,尤其是对集中介推销和股权买卖代理于一身的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应给予特别的警惕;7、正式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文字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预设的伏笔和漏洞,股权转出方或中介机构的宣传和承诺是否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体。从而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股改要注重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

  宋一欣

  在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往往会有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一种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单方面的合同义务,承诺人如果违反这个具有单方面义务性质的承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者则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关流通股股东可以对违约者提起违约之诉,相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股改管理办法规定,股改方案只需全体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两个三分之二的同意即可实施,对于持异议或已消失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可以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

  作为垫付人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垫付、实现代为支付对价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便与被垫付人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垫付人自然获得了相当于已代付对价额的债权,而被垫付人则自动形成了相应的债务。被垫付人拒绝履行相应的偿债义务,垫付人则有权行使索债的追偿权。

  

股权分置改革中,少数上市公司却曾经由于存在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案,而且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巨大,其法律后果是:这些处在诉讼状态的或有债权有可能在今后通过判决变成法律确定的现实债权,这是这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方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股改的大环境下,这些上市公司没有理由也不应当排斥在股改之外,实际上也不可能等到证券民事赔偿案解决后再进行股改,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各方面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努力和监管部门的推动,提出通过股改与讼案联动解决民事赔偿案并完成股改。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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