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扩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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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5:25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记者杨子江摄影李里 “也许要不了多长时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就像现在的开放式基金那样齐备,各家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在同时销售好几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接受记者采访的某证券公司在蓉分支机构负责人说,公司总部已通知分支机构作好相关准备。而这一切均缘于中国证监会近日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向京沪创新试点券商征求意见。
券商集合理财新规呼之欲出 这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公司人士透露,管理层应券商的要求,拟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目前正发送给券商征求意见,估计近期将正式颁布实施。《细则》的两大实质性变化分别为,一是增加券商集合理财发行主体;二是券商集合理财“准基金化”。 增加券商集合理财的发行主体,意味着今后券商集合理财不再只是创新试点类券商的“专利”,规范类券商也有资格发行理财产品。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以来,虽然券商集合理财开闸,但截至目前,只有光大、东方、长江、中信、广发、海通等少数券商发行了集合理财产品。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才能发售集合理财产品。因此,《细则》一旦实施,可以发售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会大大增加,品种会丰富起来。 新规实施后的另一个变化将使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准基金化”。对此,证券界人士分析说,可能会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券商集合理财的销售渠道将增加。由现在的只由发行券商和托管银行销售增加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券商代为销售;二是在资金托管上,除了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外,还可以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为托管机构;三是规范化程度更高。 (下转4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