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维权:新产品交易莫成维权盲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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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0:2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阮文华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种创新产品如雨后春笋般的应运而生。由于投资者普遍缺乏对新产品的了解,认知程度受限,从而在新产品的参与和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多手续办理上的"盲点",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纠纷和风险。为了增强新产品参与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还需要投资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风险进行特别关注。
首先,权证交易。投资者参与权证投资,不注意分析权证与正股之间的关系,不注意了解权证的时间性风险,更不注意掌握权证交易规则,很可能会在权证投资中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投资者严格遵守交易所关于权证交易的有关风险性提示,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提醒投资者规避权证的投资风险,交易所均要求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与所在券商营业部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 其次,基金产品的风险。由于基金产品众多,收益程度不一,投资者在参与购买基金时,一定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甄别,优选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估计到基金的风险。在进行基金投资前,掌握和具备一定的投资基金的常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三,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在个人操作不当或券商内控制度不严密的情况下,仍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投资者与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协议书》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有利于化解投资者的风险。 最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做空交易。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证券市场的不断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单边市,只能做多而不能做空的格局将被打破,而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同样需要了解和掌握股指期货的有关交易规则和常识。从而回避投资中的风险。另外,还有诸如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也需要投资者充分的熟悉产品特点,并了解其投资中的风险点,从而避免投资中的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