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四个历史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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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0: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1)萌芽期(1995年7月-9月): 在此以前,由于没有外资并购的先例,国家也就没有关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政策法规。 1995年7月5日,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联合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4002万
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新发B股,占江铃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 (2)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 “北旅事件”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为此,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性通知》,外资并购因此进入长达4年的低潮期。 (3)复苏期(1999年8月-2002年10月):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买国有企业; 2001年10月,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范外资参与重组和处置国内不良资产的各项行为; 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由此,外资并购逐渐复苏。 (4)全面发展期(2002年10月-): 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 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2003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4年4月12日开始实施。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全面放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