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处罚新规5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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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02:3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发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