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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02:5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陈予军

  与公平、公正有关的建议多,是今年两会的一大特色。

  全国政协委员姚守拙,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他们质问:不
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何不一视同仁地对待死亡的生命?农村人生来是否就命贱?从而产生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怪事!在我国逐步淡化户籍制度,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这种差别,是否不合时宜,大失公平?是否体现社会和谐?

  另一则有关公平的建议来自全国人大代表徐源远。徐源远认为,"恢复高考20多年来,北京的高招录取

分数线大大低于其他省,多的达100多分,在其他省只能上一般本科的分数,在北京竟能被北大、清华录取!"她建议高考由国家统一命题,所有省市区纳入统考范围,录取时取消地域界限,按照分数高低统一录取。

  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第一,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是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简而言之,约翰·罗尔斯强调的是公平和机会均等。

  不难看出,"同命不同价"与

高考录取的现状,前者违背了公平原则,后者违背了机会均等的原则,而这,恰是建设
和谐社会
的大忌。比如,人们经常提到贫富差距,而我国的贫富差距也的确在逐渐拉大。但是,危险之处并不在于贫富差距有多大,而在于造成贫富悬殊的原因,是不是机会不均等和待遇不公平。由于机会不均等,一部分人靠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寻租行为暴富,使得另外一部分人的机会被剥夺,才是贫富差距引发不满的根本原因。

  公平、公正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促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经过研究发现,机会平等同效率是相互促进的,因为在机会均等的社会中,财富分配的差别、经济收入的多少是由人的努力和能力来决定的,这将对人们产生强烈的激励作用。而在机会不均等的社会中,财富分配差别主要是由种种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性因素形成的,使得一部分人凭能力取得财富和获得社会认可的机会被剥夺,导致社会不公并产生矛盾,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社会危机。

  应该认识到,目前的一些不公平,有些是制度、规则乃至法律设计上的原因造成的,而这,是必须要尽快予以修正的。以人身损害赔偿来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结果。

  这种司法解释本身就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如此,该司法解释也与我国相关法律相冲突。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于法相悖,理当修正,否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就成了一句空话。

  目前的高考制度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许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是靠全国纳税人供养的,理应将机会公平地给每一位考生,然而,他们在招生时以招收所在地学生为主(有的甚至超过了60%的比例),并且降低分数线录取,剥夺了本属于其他地区学生的机会,造成了严重的不公。

  当然,社会要走向公平、公正,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人们不断深入研究,构建起系统、完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使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人们的行为,都以规则为准则。转型期的中国更需要这种规则。鉴于我国的国情,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尽量做到机会均等,给每一个人公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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