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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指数要有符合中国国情评价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6:1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证所近期表示,拟采用“好人举手”制度,在年内推出公司治理指数。对此,记者接触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和研究机构人士认为,此举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些专家同时表示,在公司治理指数及相应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运作过程中,应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G申能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公司治理指数能够顺利推出,对于促进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提高肯定有好处,在全流通市场逐渐形成的当下,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将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起到关键的作用。目前,公司治理情况好与不好并没有和公司的股价形成必然的关联关系,而公司治理指数推出后,由基金公司做成产品,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将公司治理和股价结合在一起,必定使市场更加关注公司治理。相信许多治理较完善、注重投资者关系的上市公司会乐意参与“好人举手”。

  万国测评张长虹认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多层次市场的建立,投资者有在一个市场内部以及不同市场之间进行比较的需要。公司治理指数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进行量化的表述,至少会促进上市公司注重自己的行为规范。

  两年前,中化国际曾请标普评级,但评级的过程体现了国际标准、法律要求与中国国情的矛盾,比如国际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信寄达每一个股东,但这既不是中国法律的要求,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因为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散户市场的特征,中国许多上市公司股东极其分散。那么,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是否需要考虑中国的国情?评选应该由管理层和权威机构主导,还是应由市场和民间机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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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所曾在2002年推出一个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并与上海、西安证监局进行合作,评价的结果得到了有关各方的肯定。该研究所所长助理吴淑琨表示,一般而言,治理评价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的四个方面:公平性,指的是对公司各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要予以公平合理的对待;透明性,是指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治理以及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相关信息;责任性,是指公司应遵守法律以及社会期待的价值规范;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要求治理机制的安排应有利于管理创新能力的发挥,管理的基本架构不能损害治理的有效性。吴淑琨认为,公司治理评价是与一国法律制度环境、社会信用水平以及监管等密切相关的,脱离中国现实直接套用国际公司治理评价的标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难以真实反映中国公司治理的水平。

  张长虹认为,一个评价体系应该包括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透明度、管理层行为的规范合法、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置以及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但他认为国际上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大部分应该拿来为我所用。从长远讲,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会和国际接轨,两者之间不会有很大的障碍。在现实情况下,一些硬性的指标是必备的,但考虑到治理成本与治理水准之间的差距,在细节上可以调整,力争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

  G申能相关负责人同时认为,在确定公司治理指数的指标体系时,监管层应该更多参与。因为目前我们的中介机构投资者成熟度并不高,在缺少权威的中介评级机构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能否对公司治理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值得担心。为了减少不公正的情况出现,监管层应该在指标体系制定中占多数比例来保证治理指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另一家沪市国有大型上市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公司治理指数的评选指标体系包括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即软指标和硬指标,主观指标应该更多地由市场力量来决定,减少监管层的参与,但客观指标应该在指标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该负责人认为,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权力和决策体系清晰,一方面是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相匹配,共同享受公司价值增长所带来的回报,治理良好的公司,必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信心。该负责人强调符合中国市场特性的评选标准是关键。“当清晰的标准出台后,我们公司会考虑要不要举手”。

  吴淑琨表示,由交易所或监管部门主导评选,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而由市场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推出,更符合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其优势表现在: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可以充分地利用证券中介机构强大的研究团队和网点优势,更全面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可以有效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张长虹则认为,由权威机构或民间机构主导评选都是可行的,但要力求公开、透明,设计上尽可能科学,评选对管理层要有决策参考作用,对投资人有投资参考作用,对上市公司有鞭策意义,使公司治理指数成为一种市场的一种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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