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为股改追送对价立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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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2:1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金滔 股改追送对价属于执行对价安排的一部分,无需缴纳相关税费,对价到账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这是深交所日前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号--追送对价》所作出的规定。深交所发布该备忘录旨在规范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履行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备忘录要求,如果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股改方案实施后应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追送对价的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追送对价的实施工作,并于追送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前3-5个交易日内刊登实施公告,就追送对价事宜、承诺履行情况、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项做出公告。 据统计,截至3月1日,已有59家公司在其股改方案中设置了追加对价的承诺条款,约占已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改公司的10%左右,其中深市共有G索芙特、深宝安A、华联控股等29家公司设置了追加对价的承诺条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