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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方证券三任掌门被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2:46 四川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日前有消息称,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郭元先、刘波先后被深圳公安机关逮捕,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有关方面获得证实。

  据了解,这是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危机全面爆发并被行政托管以来,原公司最高领导层首次被立案侦查,也是中国近年来被清理整顿的特大型证券公司中第一次严肃追究公司高管刑事责任的司法行动。

  据悉,三位原南方证券总裁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因为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原南方证券自2004年1月3日起被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行政接管。2005年4月,在被行政托管一年多以后,南方证券被关闭,清算组同时进入南方证券。阚治东作为最后一任总裁随即去职。

  2001年,国内股市步入熊市,南方证券仍然大举开展委托

理财业务,许诺客户高达10%以上的收益,同时调集巨资炒股。2001年下半年起,股市急转直下,南方证券庄股亏损严重,之前以高息融集的委托理财资金日益成为巨大的包袱。至2003年10月,南方证券爆发大范围信用危机,委托理财客户纷纷上门索要投资本金和收益。2004年1月2日,中国
证监会
宣布对南方证券进行行政托管,同时央行总计向南方证券发放87亿元再贷款,主要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支付。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最终作出取消南方证券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的决定,并将其行径正式定性为“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最新《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界认为,阚治东等三名原南方证券最高负责人依法被捕,表现出监管部门整顿证券业的决心,以及在新的《证券法》下,“高管问责制”正在逐步施行。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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