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油案艰难收官 中国海外国资监管走出盲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3:10 北京晨报 | |||||||||
2006年3月3日,前一天刚刚被新加坡地区法庭判罚40万新元的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荚长斌主持了他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简称中航油)的最后一次股东大会。中航油股权重组方案获得高票通过、3月底复牌时间表的给出,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中航油案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国企海外重组第一案,中航油案的教训,首次为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了宝贵的一课。 教训1 海外国资从迷蒙走向透明
对于中航油来说,长达16个月的重组进程也许就像一场不愿回忆的噩梦,但对于海外资产不断膨胀的国有企业来说,中航油事件无疑是前车之鉴。 2004年11月,中航油因违规石油衍生品交易巨亏5.5亿美元而陷入破产境地。随后,围绕中航油的生与死,国资委、中航油集团、境外投资者、债权人、新加坡法院、股票交易所全部卷入其中。 直到3月3日,中航油重生终成定论,但也不得不接受BP(英国石油)借此参股20%(4400万美元)、新加坡淡马锡吃进4.65%股份(1023万美元)以及中航油集团再次出资7577万美元才勉强获得控股权(51%)的代价。当国内还在为国企是否可以MBO争论时,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在海外以另一种方式呈现。作为中国航空燃料油的垄断性经营企业,中航油无疑属于优质国企资产——即使面临如此困境,中航油2005年的税后利润仍达1270万新元。 中航油仅是众多境外上市国企中的一家。在我国既定的国企改革路线下,国企海外资产数量的急剧膨胀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中航油事件,最大的作用也许就是让海外国有资产从迷蒙走向透明。在中航油事件发生后的11个月,“加强对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已经被明确列入我国的“十一五”规划。 教训2催生企业风险监管制度 当大方向明确后,余下的似乎只有拷问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了。 “中航油的问题不在于没有风险监管,而是有制度却没有执行。”当回首中航油事件时,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梅放仍十分惋惜,“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中层和高管层往往凌驾于制度之上,这是海外上市国企目前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在普华永道调查报告陈述的中航油巨亏六大原因中,草率承担大量不可控制风险、公司未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没有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没有做好执行准备等五条,根源都在于企业管理层对既有制度的践踏。中航油之后的中储棉、国储铜事件,都是类似的情况。 不过,中航油事件引发的企业风险监管拷问,已经在实质上推动了央企风险监管的进程。在连续的央企恶性经济事件后,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已经牵头起草了国内首部企业风险管理指导性文件《全面风险管理指导纲要》。文件中,衍生品交易被明确划入了对冲企业风险范畴,而非赢利项目。 “从我接触到的国企中,在中航油事件后,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提升。”梅放告诉记者。 教训3法律制裁警示海外国企高管 让国企高管们警醒的不只有令人瞠目的亏损数字,中航油高管在这次事件中的获罪,也许才是对他们的直接刺激。在随地吐一口痰都会被罚1000新元的新加坡,欺骗上万投资者的经济犯罪,当然不会得到宽恕。 今年2月21日,先是中航油前财务总监林中山因共谋欺骗德意志银行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被判监禁两年,处罚金15万新元;随后,3月2日,中航油3名非执行董事荚长斌、顾炎飞和李永吉,也因在救助新加坡公司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新交所报告有关情况等问题,被新加坡地区法庭分别处以罚款40万新元,15万新元和15万新元;荚长斌、李永吉同时退出了中航油董事会;在接下来的3月8日,中航油事件直接责任人陈久霖也将走上法庭,接受新加坡法律的制裁。 国资委直属央企的领导人受到境外法律制裁,这在中国还是头一遭。但这一事件将给那些由国企干部转变成的国企高管们带来足够的警示。晨报记者 彭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