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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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3:0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收购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06年3月1日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扬子石化股票申报数量高于11,700万股,即收购人持有的扬子石化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扬子石化总股本的比例高于90%,则扬子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满足股票上市条件。要约期届满时,如果上述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投资者将会承担因上述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而出现的扬子石化股票挂牌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遭受重大的投资损失。 特别提示 一、收购人特别提请投资人注意,本次收购人对扬子石化所有流通股股票的要约收购以终止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旨在实现收购人业务一体化战略。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扬子石化股票申报数量高于11,700万股,即收购人持有的扬子石化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扬子石化总股本的比例高于90%,则扬子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满足《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如果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95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为: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4月6日。 四、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在两个月的期间内,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上述两个月的期间的起始日以及在此期间内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收购人将依法办理有关扬子石化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五、风险提示 (一)余股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将大为降低的风险 1、如果要约生效,扬子石化将立即申请终止其流通股股票在深交所的上市交易。未接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将无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在其他任何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2、在收购人承诺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的两个月的期间内,余股收购的起始时间、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尚未明确,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是否能为余股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和为交易提供足够的便利性均存在不确定性。 3、在收购人承诺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的两个月的期间之后,余股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将会更低。 (二)扬子石化股票的挂牌交易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已预受股份的临时保管,从而可能引起扬子石化股票的挂牌交易价格波动。 (三)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余股股东在扬子石化享有的权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1、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扬子石化可能对章程进行修改,扬子石化的章程将不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章程的特别要求,届时,余股股东在扬子石化享有的权益较之章程修改前可能有所减少。 2、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扬子石化将不再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届时,余股股东能够获取的有关扬子石化的信息将实质性减少。 3、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扬子石化可能依法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因此可能影响到余股股东在扬子石化享有的权益。 4、如果要约生效,收购人将投票反对扬子石化以2005年的利润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向股东分红的方案。 关于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参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节第七条的规定。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本结构 被收购公司名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石化 股票代码:000866 股本结构: 股东股份类别股份数量(万股)所占比例(%) 中国石化国有法人股198,00084.98 A股股东流通股35,00015.02 合计233,000100 二、收购人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收购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990487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根据2006年2月15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人决定全面要约收购扬子石化所有流通股。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旨在实现收购人业务一体化战略。 五、要约收购股份的相关情况 股份类别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万股)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流通股13.95元/股35,00015.02 六、要约收购流通股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约为48.83亿元,收购人已经将约9.77亿元(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记公司出具了《收款证明》。剩余80%部分的收购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以及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收购人的授信额度。在其享有的工商银行142.27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和农业银行160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中,收购人承诺将金额不超过收购资金总额80%的授信额度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4月6日。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联系人:戚克?、连涟、吴波 电话:(010)65051166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五层 联系人:傅清华 电话:(010)84588408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北京南银大厦1711室 联系人:何斐 电话:(010)64106566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六年三月一日 声明 (一)收购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7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扬子石化股份。截至报告日,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扬子石化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9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11 第三节要约收购方案16 第四节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流通股的情况21 第五节收购资金来源23 第六节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24 第七节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5 第八节专业机构报告26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28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9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34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收购人、中国石化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扬子石化指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集团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财务顾问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股、流通股指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扬子石化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要约收购指收购人向扬子石化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附有先决条件的要约,按每股13.95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报告日指2006年2月15日 余股指要约生效之时,尚未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或已申报的预受要约被有效撤回的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 余股股东指要约生效后,持有余股的扬子石化股东 要约期指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即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4月6日 工商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指中国农业银行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指中国石化于2006年2月1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7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介绍 收购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注册资本8,670,243.9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298 组织机构代码7109260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石油炼制,成品油、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运;成品油及其他石油产品的批发、零售、储运、便利店经营;电力生产,机器制造、安装;原材料、煤炭、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采购、销售,设备监造;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进出口业务,技术和劳务输出。 经营期限永久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朝字10105710026094号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10105710926094000号 发起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高朝晖 联系电话(010)64990487 传真(010)64990022 二、与收购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2.1收购人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收购人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670,243.9万股,其中,中石化集团持有其约71.23%的股份,除中石化集团以外的国内其它非公众股股东持有其约6.19%的股份,公众A股股东持有其约3.23%的股份,公众H股股东持有其约19.35%的股份。下图为收购人的股本结构图: 2.2收购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的主要股东为中石化集团。中石化集团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于1998年7月24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石化集团是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012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注册资本为104,912,000,000元。 中石化集团的营业范围为: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目前,中石化集团持有收购人6,175,732.5万股股份,约占收购人股份总数的71.23%,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三、收购人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收购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4.1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收购人处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陈同海董事长中国北京否 王基铭副董事长中国北京否 牟书令董事中国北京否 张家仁董事、财务总监中国北京否 曹湘洪董事中国北京否 刘根元董事中国北京否 高坚董事中国北京否 范一飞董事中国北京否 陈清泰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否 何柱国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香港香港- 石万鹏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否 张佑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否 曹耀峰董事中国北京否 王作然监事会主席中国北京否 张重庆监事中国北京否 王培军监事中国北京否 王显文监事中国北京否 张保鉴监事中国北京否 康宪章监事中国北京否 崔建民独立监事中国北京否 李永贵独立监事中国北京否 苏文生职工代表监事中国北京否 崔国旗职工代表监事中国北京否 张湘林职工代表监事中国江苏否 王天普总裁中国北京否 章建华高级副总裁中国北京否 王志刚高级副总裁中国北京否 蔡希有高级副总裁中国北京否 戴厚良副总裁中国北京否 张海潮副总裁中国北京否 陈革董事会秘书中国北京否 4.2第4.1条所述的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简要情况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持有或控制的股权比例(%) 1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82.05 2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5.56 3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9.73 4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72.40 5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25 6中国石化武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40.72 7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42.00 8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1.32 9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70.85 10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38.68 11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33 12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11.41 13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7.44 六、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根据2006年2月15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人决定全面要约收购扬子石化所有的流通股。 第三节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人持有、控制扬子石化股份基本情况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发布之日,收购人持有扬子石化198,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约占扬子石化股份总数的84.98%,除此之外,收购人不持有或控制扬子石化的其他任何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被收购公司名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流通股 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流通股35,000万股 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15.02% 二、要约收购目的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旨在实现收购人业务一体化战略。 三、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95元/股。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票的行为。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流通股的要约价格应不低于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11.50元/股,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为10.35元/股。流通股要约价格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11.50元/股有21.31%的溢价,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较以下价格有如下溢价比例: 相对于2006年2月7日(即扬子石化停牌以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流通股收盘价11.05元/股,溢价比例为26.24%; 相对于截至2006年2月7日(包括该日)止前5个交易日的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1.34元/股,溢价比例为23.06%; 相对于截至2006年2月7日(包括该日)止前1个月(自然日)的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1.69元/股,溢价比例为19.31%; 相对于截至2006年2月7日(包括该日)止前30个交易日的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1.51元/股,溢价比例为21.19%; 相对于截至2006年2月7日(包括该日)止前3个月(自然日)的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0.86元/股,溢价比例为28.50%; 相对于截至2006年2月7日(包括该日)止前6个月(自然日)的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0.21元/股,溢价比例为36.64%。 上述溢价比例按照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精确值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在四舍五入后列示;上述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四舍五入后列示。 要约收购的价格是在综合考虑扬子石化的股票历史交易情况、可比公司、可比交易及扬子石化的业务及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公允的原则确定的。 四、收购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需资金总额约为48.83亿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要约收购有效期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为: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4月6日。 六、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高于11,700万股,即收购人持有的扬子石化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扬子石化总股本的比例高于90%,则扬子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满足《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如果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七、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7.1收购编码为:990008 7.2申报价格为:13.95元/股 7.3申报数量限制 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帐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流通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7.4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帐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或者撤回数量、收购编码。 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流通股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7.5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7.6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7.7要约期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流通股股东如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7.8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流通股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7.9要约期内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7.10要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7.11要约期满次一交易日,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即本次要约收购不生效,登记公司将解除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如果要约生效,收购人委托财务顾问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登记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过传真《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7.12要约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将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深交所法律部在要约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 7.13收购人将在要约期满的三个工作日内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7.14要约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扬子石化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其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的相关手续。 7.15要约期满,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根据其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和印花税。 八、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能申报预受要约 扬子石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扬子石化股票目前均处于锁定状态,在要约期内也将继续处于锁定状态,该等股票不能申报预受要约。 九、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 流通股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十、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第四节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和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在报告日持有扬子石化的198,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约占扬子石化已发行股份的84.98%,不存在针对该等股份的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收购人未有与收购人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共同持有、控制扬子石化股份的情况,在本次要约收购中,收购人无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在提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扬子石化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和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监事张湘林先生在报告日持有1,400股扬子石化流通股,不存在针对该等股份的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该等股份在提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变化。 收购人副总裁戴厚良先生在报告日持有1,395股扬子石化流通股,不存在针对该等股份的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该等股份在提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变化。 除此以外,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报告日均未持有扬子石化的股份,在提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也没有买卖扬子石化的股份。 三、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股份有关的全部交易的情况 除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扬子石化流通股外,收购人没有与扬子石化股份有关的其他交易。 收购人未就扬子石化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他人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所用的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扬子石化及其控制的第三方,并且收购人亦未将其控制的除扬子石化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二、本次要约收购扬子石化的资金总额约为48.83亿元,收购人已经将约9.77亿元(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记公司出具了《收款证明》。剩余80%部分的收购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以及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收购人的授信额度。相关授信额度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2.1根据收购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短期融资授信协议》,(1)工商银行给予收购人短期融资客户授信额度等值360亿元人民币(含外币额度折人民币部分),由收购人和收购人所属境内外分、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使用:(2)协议有效期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12月27日,期满后经双方确认可延长一年。 2.2根据收购人与农业银行签订的《短期融资授信额度协议》,(1)农业银行向收购人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短期授信额度本外币共计210亿元人民币;(2)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期满后经双方确认可延长一年。 根据工商银行于2006年2月14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收购人于该证明出具之日在工商银行享有142.27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根据农业银行于2006年2月14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收购人于该证明出具之日在农业银行享有160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其享有的上述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中,收购人承诺将金额不超过收购资金总额80%的授信额度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三、收购人拟通过自有资金适时偿还为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对价使用授信额度所获得的款项。 四、要约期满时,如果要约生效,收购人将按照财务顾问根据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收购条件履行收购要约。在要约期满3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将把支付要约收购对价所需的资金足额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第六节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要约期满后,如要约生效,则扬子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扬子石化将立即申请终止其流通股股票在深交所的上市交易。 二、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未接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扬子石化流通股将无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在任何其他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三、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促使扬子石化根据非上市公司的性质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四、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可能择机将扬子石化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扬子石化的独立法人地位。 五、如果要约生效,收购人将投票反对扬子石化以2005年的利润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向股东分红的方案。 六、扬子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在两个月的期间内,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上述两个月的期间的起始日以及在此期间内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收购人将依法办理有关扬子石化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第七节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与扬子石化、扬子石化的关联方之间的高于3000万元或扬子石化净资产5%的交易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元 交易内容2005年1-6月2004年2003年 扬子石化向中国石化出售产品,包括丁二烯、苯、乙二醇等化工产品352,877,839.10484,557,117.61240,178,000.00 中国石化向扬子石化出售产品,包括原油、石脑油、MX、设备、钢材等8,459,516,957.598,055,266,000.004,934,482,000.00 扬子石化上缴中石化股份公司安保基金34,320,000.0066,010,000.0063,430,000.00 中石化股份公司返还扬子石化安保基金10,631,500.0025,702,000.0012,686,000.00 扬子石化向中石化股份公司支付委托技术服务费用0.00320,000.0025,000,000.00 中石化股份公司向扬子石化返还科技开发费0.000.0013,621,000.00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扬子石化及其关联方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扬子石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对拟更换的扬子石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达成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协议; 截至报告日,未有对扬子石化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专业机构报告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所有专业机构名称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联系人:戚克?、连涟、吴波 电话:(010)65051166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五层 联系人:傅清华 电话:(010)84588408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北京南银大厦1711室 联系人:何斐 电话:(010)64106566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扬子石化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收购人履约能力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对收购人履约能力发表如下意见: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目前中国石化的资产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和银行信誉优良,中国石化已将本次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相当于履约总金额的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其可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亦超出完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全部剩余履约金(履约总金额的80%),且中国石化已经承诺将作出适当安排支付要约收购对价。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中国石化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后续计划以及相关程序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分别在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所发行的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收购人的2004年度报告于2005年3月29日公告于收购人网站http://www.sinopec.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收购人的2003年度报告于2004年3月29日公告于收购人网站http://www.sinopec.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收购人的2002年度报告于2003年3月31日公告于收购人网站http://www.sinopec.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没有采取或者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二、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扬子石化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海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二OO六年三月一日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签字)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何斐 华李霞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中国石化法定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一、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报告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石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中国石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中国石化就要约收购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六、中国石化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中国石化与工商银行签订的《短期融资授信协议》及工商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 九、中国石化与农业银行签订的《短期融资授信额度协议》及农业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 十、中国石化关于与扬子石化的重大交易说明 十一、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包括股份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十二、收购人聘请的境内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十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