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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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2:4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6日复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和现场会议召开日均不变。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3月4日刊登于深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林化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24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以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原方案为:“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2.8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54,388,807股股份,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调整后的对价安排 调整后方案为:“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本结构为基础,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获得3.2股的比例执行对价安排,共计62,158,636股股份,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修改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有关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指导意见》、《股改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本次股改方案尚需取得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需按照《股改办法》、《操作指引》规定的程序,经公告后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五、附件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之签署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