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获税收“红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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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0:36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价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信托项目收益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所得税等。
通知明确,在印花税政策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在营业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在所得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