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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明确 含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0:25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税收政策问题,日前已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

  关于印花税方面,规定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将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授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方面则要求,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信贷资产

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信托项目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在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文件还对在信贷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机构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等涉税业务,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机构的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并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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