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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01:0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情况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1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2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6年2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3月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2006年3月1日交易日的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芦林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4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40056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0%。

  1、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87747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8.88%,占公司总股本的66.76%;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7998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29%,占公司总股本的0.42%;董事会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共收到1名股东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8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36%,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了上述股东的现场投票事宜。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213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050983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6.08%,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见2006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和《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参加投票的股份总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34005663133632447437011213103698.90

  流通股股东523096314857747437011213103692.87

  非流通股股东28774700028774700000100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加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加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表决结果

  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270000同意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500000同意

  3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500000同意

  4东方证券-农行-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779310同意

  5交通银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2042366同意

  6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999930同意

  7通乾证券投资基金1999927同意

  8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1900000同意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30000同意

  10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02128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马秀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的提出及程序,网络投票的程序及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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