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纳入各级重点审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3:0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高山 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审计法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据了解,该决定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审计法》的修改强调了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它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据介绍,修改后的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制度,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