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细则将出炉 准基金化趋势更加明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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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1:0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悉,《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已于近期发至京沪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在经过征询意见和修改后将择机颁布实施。 在业务规格条件中,细则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外,还必须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这意味着细则一旦实施,规范类券商将获准加入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发队伍中来。
针对创新试点券商在集合理财业务实践中出现新情况,细则对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比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每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且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细则在基本业务规则方面的规定显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准基金化”趋势非常明显。如细则提出,券商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券商代为推广;券商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据《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