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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一公司两公章对簿公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0:4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李鸿光

  公司法人对外开展业务,通常都是以公司公章与合作单位交往,因此,一家公司应该只具有一枚公章,可上海的一家广告公司却因两股东手中各执一枚公章,闹出了官司。从公章取得的渠道看,两股东均有合法审批制作手续。股东之一的胡某以广告公司法人名义起诉另一位股东,要求返还公章及营业执照。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予以驳回的
裁定。

  2005年8月4日,这家广告公司起诉公司股东陶某到法院,据该广告公司诉称,这家广告公司是在2004年8月,由股东胡某出资20万元、股东陶某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的。2005年3月20日,陶某要求公司在开户银行上另外加上股东陶某的印章,获公司的应允。可在同年3月31日深夜,陶某却派人拿走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并作出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在请求归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及登报的广告费、重新刻制公章费用。

  收到诉状副本的陶某则答辩,自公司成立来,因法定代表人胡某的无能及不善管理,公司一直由吴某掌控,将自己的手机号冒充是胡某的手机,取代胡某与工商部门进行联系;还利用工作之便给自己丈夫开出10万余元的工资,而对公司其他业务骨干却工资一分不发。自己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监事,连一次财务月报表也没见到。公司在一年多的经营管理中,多次违反公司章程,侵犯股东的合法利益。

  这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有隔阂和分歧意见,又怎么会闹出第二枚公章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公司里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角色"呢?

  据该广告公司陈述,他们在报刊上刊登了公章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在2005年4月上旬又刻制了新的公司公章,遂依据新的公章对外开展工作。一些业务合作单位,反映前后收到该广告公司两份内容相反的函件,使得业务单位弄不明白究竟该不该支付余下的钱款。

  2005年11月8日,庭审中双方均委派律师出庭争执不下,但真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并未出场。法院认为,只有请出胡某,才能说清事情的前后头绪。

  2005年11月25日,文化程度不高的胡某接到法院传票来到法院。37岁的胡某是一位河南籍的中年妇女,她对法官说起,她原在上海是帮佣的家政服务员,负责给东家打扫卫生。大约在2004年5月,她的东家吴某说给她介绍去一家公司做保洁工作,每月工资300元。但实际上,吴某的身份是台胞,其丈夫身份是美籍华人,因无法注册内资公司,便借用胡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开办公司,胡某为该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但言明胡某只是挂名老板,不参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只从事公司保洁工作,还能以此每月领取1000元的法定代表人薪水。双方签署有授权委托书,吴某是公司的行政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工商、税务及内部行政工作;吴某的丈夫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全面管理公司。

  从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胡某每天都要去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因发生了3月31日的公章、营业执照的遗失,他们于4月7日在报上登出了遗失公告,此后又重新办理了新的公章,又以公司的名义先后起诉了7起法律诉讼纠纷。最后,胡某表示,公司应尽快清算关闭。

  法院认为,一家广告公司竟出现了两枚公章,两股东各执一枚公章。既然两枚公章的取得都有合法手续,从法律角度上说,那么必须去除一枚。考虑到该广告公司在起诉书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中原留存的印鉴不符。特别是该公司两股东,为公司内部事务及经营中产生矛盾,在原公司公章未遗失的情况下,其中一股东另行申请刻制了另一枚公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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