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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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2:5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姜素芬 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
四川省的《实施办法》是对《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然而,这种细化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冲突之处。其规定有利于机动车,很容易让人想起曾经掀起激烈讨论的"撞了白撞"的话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额为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年总额。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2004年,成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已达到了10394元。以此计算,成都市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880元,这个总额的5%即超过了1万元,10%即超过了2万元。 很显然,在现有的条件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就已经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限额。更何况,成都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在继续增长? 其实,不仅四川省的《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其他不少地方出台的类似法规,亦有相似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源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模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减轻到何种地步才妥当呢?法律没有说。这只能靠各地自己的理解。 比如,江苏省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而北京的规定,干脆是以模糊对模糊。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这种含糊其辞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硬伤还不止这些,它还与其他法律相冲突。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对方负全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显然,依照此款规定,如果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负赔偿责任。 而且,在赔付程序上,也存在冲突。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需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是,按照《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文书来确定理赔金额的,赔付是在司法机关处理之后的,不能先行赔付。 《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冲突,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解决,最终诉至法院,将难题推给了法院。 一部事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留下这么多的破绽,不仅容易被误读,也不利于作为法律裁决的依据。早在去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在两会召开之际,笔者特撰写此文,建议完善第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