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开放路径选择 美国模式呼声最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朱茵 上海报道 我国的融资融券该选择何种模式,这已成为市场,特别是证券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看来,业界对市场化程度高的美国模式呼声最高。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向客户垫付的差价款,一般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客户
业内人士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市场化分散信用模式,建立在金融市场发达、金融机构自主性强的基础上。它没有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目前主要的欧美证券市场及香港市场采用此类模式。 另一种是集中信用模式。由存在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证券金融公司来调控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或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此外还有双轨制信用模式。台湾在集中信用专业化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市场化模式的特点,从而形成了“双轨制信用模式”。其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并不限于证券公司,而是扩大到一般投资者。 业内人士认为,客观来看,采取市场化的、也就是券商主导的模式可能性较大。他们认为,成立融资公司在时间进度上会比较慢,而大盘蓝筹股的上市发行、指数期货等衍生品的推出,都加强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紧迫性。采用融资公司的方式,管理上相对简单,但需求方融资成本会增加。当然,采用融资公司的方式,券商将难以完全享受此项业务收入。 也有券商表示,由于当前券商资信程度较差,并且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局限,如果是小券商可能成本相对更高,而成立融资公司则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有研究人士预计,考虑到净资本的刚性约束及券商综合实力的差异,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实行许可证制度。那些具有较为广泛融资渠道(如具备银行间市场资格)及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创新类券商及部分规范类券商将会率先获得许可证,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它证券公司则只能提供代理服务,投资者通过这些券商从证券融资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