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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范股改股东会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2:3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现场会允许未登记但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参会投票

  上市公司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前,应允许未进行现场会议登记但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并投票。这是上证所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
录(第九号)》所指出的。

  第九号备忘录主要对股改公司有关停牌问题、相关股东会议注意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备忘录指出,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控股股东是境内上市公司的,如该控股股东在交易日披露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决议,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均停牌一小时;如该控股股东的改革动议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且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交易日,则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均停牌一小时。

  在规范相关股东会议工作上,该备忘录要求,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沟通公告刊登日和

股票复牌日等应与上证所协商后确定,并且召开通知应于现场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前,应允许未进行现场会议登记但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并投票。另外,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一般不得延期,如因特殊原因确须延期,需向上证所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及后续安排。

  据悉,与第九号备忘录同时发布的还有第十号备忘录,该份备忘录主要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参考流程表》,明确列出股改工作各时间段中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需要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报告以及需要提醒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停复牌时间段。目前,此两份备忘录已在上证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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