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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审计办法另行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2:3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审计法修正案日前提交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此前修正案草案中纳入审计范围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因情况特殊,应由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

  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她说,此前修正案草案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审计范围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主要系目前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本构成中,除了国有资产,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资产。

审计工作涉及到其他股东切身利益,难免会带来他们的不满。同时,审计工作应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争取不侵犯和干涉企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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