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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动机与效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11:08 中国证券报

  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青苗法,即由政府以低于私人利率的利率向农民贷款,农民以地里的青苗为贷款抵押。但此法在推向全国时,却引发了灾难性后果。各地都有固定的贷款准备金,上级下达的任务是要全部贷出去,并完成百分之二十的增值。有了硬指标,官员们就要用硬手段。他们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将之分为不同等级,各自要承担不同的贷款额度,而不论你是否需要。同时,为了保证还贷,又让富户与不同等级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由富户提供担保或抵押。青苗法实行后连年自然灾害,官员逼债,农户纷纷破产,连富
户也无法幸免。这岂不是祸国殃民吗?

  均输法与市易法目的在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对百姓的垄断与盘剥。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用官商代替民商,而当国家垄断了市场、货源、价格时,其盘剥的对象扩大到民商和百姓。在这种新法之下,政府官员控制了批发与

零售业务,普通商人无论大小,要做生意先要经过官员的几道审批关口。交易费用大大增加,物价上涨不说,许多商人无法经营下去,工商业凋零。

  王安石的变法的确增加了财政收入。实行数年后,全国财政收入从宋初的1600多万贯增加到6000多万贯。但这种以民穷为基础的国富难以持续,社会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仅仅是财政收入增加,又有什么意义呢?

  王安石与苏东坡、司马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在于王安石看到的是自己的动机绝对崇高,财政收入也增加了,而苏东坡、司马光看到的是新法执行的种种问题及实际社会效果。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截然不同,矛盾当然无法调和。

  王安石的变法最终失败了,其原因除了遭到上层官僚集团的反对之外,重要的一条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动机再好,执行的地方官员却把自己的私货塞进去。政策在执行中违背了初衷,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文/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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