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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潮 银行重新主导的年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10:17 中国证券报

  文/黄钟苏

  春节过去,股市继续红火,预示着2006年的新希望。于是,朋友去银行开银证通买卖股票。办完之后在操作时,他发现投资资金仍在银行账户上,所谓在XX证券公司开户,实际上只是银行利用该证券公司的通道而已。因此,银证通尽管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但实际上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垄断通道的基础上的。通道是证券公司在这种合作上的主要优势。
显然,其制度背景在于分业经营。如果混业经营实施,那么银行与证券公司在银证通上的合作基础就很脆弱了。

  近年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结果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西方国家,金融体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大陆系国家(如德、法等),另一类是经历混业-分业-混业转变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加等)。

  在1930年大危机之前,美国等国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但大危机爆发后,人们普遍认为,大危机是由混业经营体系引起的:银行把存款资金投向股市,并与证券机构联手造假、吹大股市泡沫,从而引发股市崩溃,进而摧毁银行体系。结果在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经营体系。除大陆系国家外的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基本参照和仿效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

  但1980年代以来,由于诸多客观环境的变化,在美、加等分业经营体系的国家,混业经营日益明显,并得到政府的默许乃至鼓励。其原因包括:日益重要的直接融资,使投资银行业务迅速崛起,传统银行业务相对萎缩;居民越来越倾向于投资比储蓄收益更大的基金或保险等。因此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放弃分业经营体系,转而实行混业经营体系。

  中国在1992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体系。这实际上是以银行为主导的体制,由此诞生了中国最早的证券业务。1992年前后,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纷纷涌入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加剧泡沫,因此自1993年起,国务院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并自1995年起陆续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分业经营保证了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稳定运行,并为我国顺利入世和接轨作出了巨大贡献。

  伴随全球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浪潮以及

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混业经营已成为中国金融体制的必然选择。如果继续以分业经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中长期发展格局,一则并不能彻底避免混业经营的风险;二则可能加剧中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矛盾,阻碍资源优化配置;三则难以应对国外混业经营的竞争。虽然按照WTO协议,中国能够自主选择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后也须入乡随俗,但由于其母公司是混业经营,就有诸多绕过我国分业政策的应对措施,使国内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处于劣势。从理论上看,分业经营很难与混业经营相竞争,因为混业经营能随时追逐各个行业的利润高点,而分业经营在行业低迷时只能苦苦忍受,而在行业高峰时却要面对瞬间涌入的强大竞争对手。近年来,尽管存在法律阻碍,中国的混业扩张一直在持续推进。例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
股票
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连结保险和分红保单等等。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混业经营在中国经济中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混业意味着具有强大客户群体和商业网点的机构更具竞争能力,结果意味着以银行为主导的时代重新来临。但证券公司并非不能有自己的优势。从香港经验看,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在于机构投资者,因为证券公司可以提供信用资金和更多资讯。因此,证券公司的出路在于更加专业化,在于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多、更准确的资讯,同时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交易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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