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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信箱 担保不慎反赔巨款为哪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8:33 中国证券报

  一心编辑:

  我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孙某在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工作室,声称其本人同券商关系良好,能及时提供黑马股信息。2003年间,他求我介绍一些朋友来该证券营业部操作股票,于是我就介绍白某做了孙某的客户。孙某和白某之间签订了《业务操作授权书》,其授权的权限为:孙某全权利用白某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在授权人和被
授权人签名的同时,该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部经理也签了名。当天,白某在账户中存入35万元资金。

  一个月后,在孙某的操作下,白某的资金减少了4万元,于是孙某与白某发生了争吵,要求其赔偿损失。孙某无奈,将委托关系变成了借贷关系,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孙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加了2万利息。由于白某要担保,故孙某对我讲,他有若干财产和资金来源,请我为他做担保。可谁料到,半年后,这35万元被孙某操作得只剩下15万多元。不久,白某便以借贷的名义对孙某和我提起了诉讼,要我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借贷关系和担保书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采纳被告的意见,并以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判决孙某支付白某18万多元,我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在执行时,才发现孙某并没有多少财产,所讲的话都是骗我,目的是为了我为他做担保。而法院在没有找到孙某名下足够的财产的情况下,就抛售了我名下的

股票,在变现后以执行款项划扣,全部款项为18多万元,这些款项除了部分是我的积蓄之外,大部分是我从兄弟姐妹处集资而来的。不得已我只能借钱起诉孙某,法院判决让其归还我付出的款项、诉讼费和执行费共20万多元。虽然官司打赢了,但是没有执行到孙某的一分钱,我怀疑孙某将资金转移了,但苦于没有证据,法院也只能暂停执行。据我了解,孙某开设工作室得到了营业部的支持(因为孙某得到了佣金返还),在这一过程中,
证券
营业部就没有责任吗?我去找证券营业部论理,被拒之门外。实在走投无路,你们能帮我想想办法吗?

  广东罗葳罗葳读者:

  你好!你所涉的案例中,承担连带责任等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进行,从执行的角度,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但此案的审理,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仍存在可以探讨之处。

  宋一欣律师认为,该案的处理是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来进行的,从借条和担保书作为该案处理的基本依据而论,表面上看判决并无不当。但是实际上在借款和担保法律关系之外还有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炒股的代理法律关系,借条和担保书不是借款和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而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在该案中,很明显是一起证券交易活动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发生纠纷引起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应当继续申诉,要求重新再审。

  该证券营业部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开设工作室有管理不严的责任,开设工作室的人与他人大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巨额资金操作股票,不管盈亏大肆买卖股票赚取佣金,同时导致委托方利益受损、发生严重亏损,这显然也是存在违法违规的。该证券营业部在明知和部分知悉孙某存在冲突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没有有效地控制其发展,难道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吗?而且,如果存在佣金返还和融资的情况,该证券营业部承担的责任就更大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证券营业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向你作出相应的补偿。

  如果孙某在转移或隐匿资产的行为,后果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还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孙某尚有财产的线索和证明,这样既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得到制裁。

  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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