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与建议 应重视清收“隐形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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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8:33 中国证券报 | |||||||||
湖北广文 自去年11月份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展开了全面的围剿。不仅上市公司积极清收,部分大股东与关联方也积极还款,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积极介入,表示对清欠不力者予以严惩。而作为监管部门更是花样不断,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并督促大股东及关联方及时还款。
不过,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市场正在清收的都是已经反映到上市公司账面上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数据,是一种“公开占款”。实际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还有一种“隐形占款”的方式。而这种“隐形占款”正是目前市场监管与清欠的软肋,成了一大“死角”,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从部分上市公司所暴露出来的情况看,这种“隐形占款”所占用的金额同样是巨大的,它同样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甚至给上市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一般说来,“隐形占款”主要有这样三种表现形式。一是隐瞒不报。大股东及关联方拿走了上市公司的资金,既不归还,也不入账反映,使这笔占款长期在上市公司的账外运转。如去年8月份曝光的南京中北第三大股东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6.76亿元资金的违规占用,就属于“隐形占款”性质。又如最近阿继电器曝出的2.1437亿元大股东占款,其时间发生在六、七年前,一直隐瞒不报。再如ST光明最近新增大股东占款1.38亿元,这同样也是发生在五年前的事情。二是年初占用年底归还,上半年占用下半年归还。这种占用方式,既达到了长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又无需从账面上体现。三是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列为经营性资金占用。一般说来,“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不可避免的,上市公司清欠的重点主要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了达到长期占款的目的,一些大股东往往让上市公司在账务处理的时候,将非经营性占用列为经营性占用,以逃避监管与清欠。虽然管理层要求将“单笔资金被连续占用时间超过1年的”都视为非经营性占用,但大股东通过占用新款归还老账的办法,同样可以达到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 正是基于“隐形占款”的存在及其种种表现形式,有必要把对“隐形占款”的监管与清收,与当前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的追剿结合起来。只有把“公开占款”与“隐形占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之祸才能真正得以解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