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有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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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刘敏慧 环保总局日前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作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这一办法不仅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还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该《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潘岳说,环保总局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办法,塑造真正的“责任环保”与“透明环保”。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