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商务部堵漏外贸出口 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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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7:59 中国证券报 | |||||||||
据新华社电 自3月1日起,出口企业若将其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单证交给非相关方,企业将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7种情况。除上述外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两部门还提出,出口企业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其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