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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信托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1:3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积极构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以及信托产品私募制度下委托人资质的要求和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一系列长效机制,才能使笼统的风险得到细分,各个参与主体才会根据自身的预期和能力独立承担或回避这些风险,最终"投资有风险,损益自己担"的理念才能真正建立,信托行业也能真正摆脱零清偿风险的困
扰,以创新为动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报告执笔:中国特华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孟辉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2002年是起步年,2003年是发展年,2004年是规范年。回顾2005年整个信托行业发展的脉络,可以发现规范仍是行业发展的主线,无论从监管当局陆续出台的监管政策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强调风险控制仍是监管的主要思路。

  与从紧的政策环境相对应,信托公司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也不容乐观。除了曾经作为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产品创新领域的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以外,2005年整个债券市场流动性充裕,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屡创新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开发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信托产品不具明显的吸引力;再加之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的陆续推出,在证券市场投资领域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不具明显的市场竞争力,逐步退出此类市场。近三年来发行的证券投资类信托在行业所占份额正在逐渐减少。截至2005年12月底,推出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38只,占已发行信托产品总数的8.52%;募集资金约为22.4亿元,仅占2005年发行信托产品募集总金额的5%。

  作为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物市场为荣的信托投资公司,其业务范围已经被严重压缩在实体投资领域,特别是房地产领域。尽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房地产特别是商业房地产领域利润丰厚,成为了各家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的主要业务领域和利润来源,但是这种外在繁荣的表象并不能掩盖其潜在的巨大风险,不仅因为这种繁荣预期的脆弱性,更因为信托投资公司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的不足使得这种风险可能就像"骆驼背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公司经营风险,甚至行业性风险。

  实际上,由于受德隆风险的影响,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陆续进入风险处置阶段,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对整个行业的冲击非常大,使得由于单个产品风险引发的公司整体经营风险的案例陆续出现,比如金信信托因为"伊利事件"的影响,在2005年以停业整顿的形式结束了自身显赫一时的发展历程。而衡平信托也因为某一债券投资信托产品的问题,引发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在2005年的市场表现中乏善可陈。伴随着信托产品陆续进入清偿高峰期,防范风险、阻隔单一产品风险转化为公司风险,甚至扩大为行业风险成为了整个行业,不仅是监管当局,也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政策和市场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明显强化了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探索各种应对信托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机制,并由此也带动了信托产品的创新。

  如:基于风险分散机制形成的创新产品着力解决的是当前信托产品普遍面临的资金来源集合性与投资项目单一性的矛盾。在这一模式下,一旦信托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对提供资金的投资者而言,将会造成100%的损失,更由于资金来源的集合性,投资失败的社会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是强调投资项目的多元化,通过投资项目的组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使得个别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其他投资项目的收益所弥补,投资者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以"联华.宝利"信托计划为例,该信托计划以房地产为主要投资领域,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包括贷款给房地产经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楼房或住宅;信托计划资金闲置期间仅限于存放于银行账户等。二是投资地域广泛,包括经济发达的各省、直辖市的二级以上城市。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融资多元化与投资多元化的匹配,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该产品采取了优先/一般的结构,由占20%资金比例的一般受益人为占80%的优先受益人提供信用增强。通过这一方式进一步提高了该产品的吸引力,一经推出受到了市场的好评。

  应该说,一些风险防范机制的使用极大地促进了信托产品的创新,缓解了信托业面临的严峻的外部约束。但是应该看到,信托风险无处不在,可以缓解但是决不能消灭,一旦风险发生,风险的后果将由信托委托人来承担,这实际上体现了风险的转移机制。因为从信托的本质而言,委托方是基于对受托机构的信任,将财产交由受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处分,只要受托机构基于诚信和谨慎原则,即使在管理过程中面临投资风险,委托人也应该以财产承担相应的损失。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委托人确信受托机构充分履行了受托人职责,否则委托人有权向受托机构追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政策措施的不完善,委托人并不能区分信托产品投资失败的风险原因,这实际上造成了一旦出现风险都由信托投资公司来承担,风险转移机制实际上失效了,而且这一结果严重制约了信托产品的创新激励,因为创新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信托投资公司最优的选择就是避免创新。可以说制度措施的不完善,严重地阻碍了风险转移机制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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