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3·15维权] 3月9日到期 我能起诉大盈B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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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1: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 周晓同志: 2002年11月左右,我以0.68美元/股的价格买入大盈B(900921)1300股持有至今,已经损失了600多美元。2004年3月9日,大盈B发布关于证监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
上海樊先生 樊先生: 如果你准备对*ST大盈B(900921)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时效应该在今年3月9日截止,因此,你的诉讼准备应该抓紧。根据*ST大盈B发布的公告,该公司是因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开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直至2003年5月20日才披露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2003年8月21日才披露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公司同时收到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还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侵害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1·9规定)的有关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ST大盈B的行为应该属于不正当披露,也应该列入虚假陈述之列。 根据1·9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你的起诉能否获得法律支持,需要先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当然,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加以解决。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