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信箱] "利百代"深圳重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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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1: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非法原始股害人不浅 周晓同志:
2005年6月,我在"深圳市中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陕西九州科技的股权。两个星期后我拿到该公司的"自然人股权确认书"。目前,九州公司正在进行配股工作。2006年春节前后,中港公司的老总去向不明,公司员工怀疑公司老总涉及经济犯罪活动潜逃,并于2006年2月14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此,有几个问题不明白,特请教: 1、中港员工曾经查过,陕西工商局对九州公司股权变更上,没有在中港公司购买九州股权客户的名单,不知道当初客户手上的股权确认书是否是真的? 2、对于在中港公司购买股权的客户与员工,现在如何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像这样的案件,应该以何种途径去解决?深圳李先生李先生: 对于你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你参考。 首先,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你反映购买陕西九州科技股份系通过"深圳市中港资产管理公司",并非正式的证券交易所,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所以,你怀疑被诈骗是有道理的。诈骗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中港公司的责任人存在诈骗嫌疑。刑事犯罪应有公安机关受理侦查,你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为尽量保全财产,你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中港公司财产,以保证在案件侦破后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齐鲁律师事务所李庆新律师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