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试点可先于融券推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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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08:02 中国证券报 | |||||||||
(上接A01版)参会代表认为,在融资业务中可以考虑先推出风险较小的IPO融资,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所谓IPO融资,是指客户用在IPO过程中所申购到的股票作为质押证券而进行的融资。在股票的信用交易对象上,试点初期,应选择绩优股作为融资对象,首先考虑上证50指标股,在条件成熟时将范围扩大到沪深300指标股。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可采用什么样的授信模式,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市场化的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理由是,在目前分业管理条件下,靠一个专业融资公司推动信用证券交易难度大;证券公司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能控制融资风险。此外,该模式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融资融券业务蕴涵着多方面的风险,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在制度设计方面:一要建立信用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二级托管制度。为保证信用账户对抗第三方,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账户的性质和权限作一个司法解释。二要建立信用交易的专用席位,以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坐庄的行为。三要建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使风险控制贯穿整个业务流程。应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实施准入制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明确质押证券品种类别和质押比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体系。四是证券公司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对客户资质进行认定,对符合要求的客户才能开立信用账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五是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实施逐日盯盘管理、资金证券结算逐日对账等措施,以确保平仓及时有效。 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邓映翎、副秘书长冯立新参加了会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到会听取了意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