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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重罚不股改公司 部分地区存在五大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10:15 经济参考报

  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年内完成

  本报记者:何广怀

  深交所负责人日前透露,为确保今年内基本完成股改的目标,深交所将出台一系列新措施鞭策股改进度较慢的上市公司加快股改。这些新措施包括对迟迟不进行股改的上市公
司实行停牌等惩罚,推出时间将选择在今年上半年深交所股改公司家数超过一半之后。

  随着五粮液等14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日前披露股改方案,深市主板完成股改以及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已达192家,其市值已达5000多亿元,占总市值的比重为53.8%,率先过半。这表明自2005年4月29日展开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显著成就,长期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桎梏已被打开,资本市场的活力正逐步恢复,不少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开始酝酿再融资计划。流通股股东也从股改中直接受益,其持股市值股改后明显增加。

  但各地在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股改进度很不平衡,如贵州、黑龙江两省在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现没有一家进入股改;

福建在深交所上市公司12家,目前仅1家已股改;河南在深交所上市公司11家,目前仅2家进入股改。

  深交所有关专家表示,有些地方对股改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影响了股改的进程。据专家分析,这些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有人仍对股改采取拖延态度,甚至提出股权分置能否10年、20年后再解决。对此,专家认为,股权分置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其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障碍。不解决股权分置,就难以稳定市场预期。只要问题不解决,股权分置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就不可能自动消失,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将会越积累越多。

  二是误把对价当成补偿、赠送。专家指出,解决股权分置的核心是实现股权全部可流通,实现资本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对价不是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更不是对历史较高持股成本的补偿。

  三是有些上市公司误把有关部门规定的股改后非流通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当作少付对价或不付对价的借口,甚至不进行股改。专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场非流通股从协议转让、政府审批的计划经济市场到流通股竞价交易、价值规律作用、供求关系影响的市场经济市场的金融变革,其目的在于消除两类股东之间的制度性差异。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为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配置渠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增持、以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强化控股地位。

  四是有些非流通股股东误认为只要不减持就不需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实,这是未理解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刻意义。专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着眼的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流通制度差异的消除和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而不是狭隘的“减持”变现或模糊的“补偿”,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股权分置改革长远看是为了完成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实现同股同权,恢复资本市场的固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A股市场的估值问题,因此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都必须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五是有些非流通股股东误以为,公司股价已接近甚至低于每股净资产,这种情况下搞股改,不应再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专家指出,首先应正确认识公司净资产的形成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上市公司通过经营创造和积累的,更不是非流通股股东贡献的,而是

股票发行的溢价。深沪市场A股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数据显示,资本公积占净资产的38.38%,股本占37.37%,未分配利润占12.13%,流通股股东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净资产的最主要部份。其次要看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中,部分公司业绩持续下滑,盈利能力较差,账面净资产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专家还建议,非流通股股东要充分估算股改后市场为上市公司创造的巨大制度空间,积极提高企业业绩实现所持股份的增值。在股改方案设计上,非流通股股东并非只有送股作为唯一的对价方式,也可结合自身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与流通股股东沟通情况,采用有针对性的股改方案,实现共赢。

  专家表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还将促使大股东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带动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活动,为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为推动股权分置改革,深交所近日还将正式编制和发布以完成股改公司为主体的“深证新指数”。这个新指数将逐步涵盖绝大部分的公司和市值,成为新的市场基准指数。未来新编制的行业指数也将从这个指数分化产生,形成新的行业指数系列,供投资者进行跟踪投资并开发衍生产品使用,实现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将市场尺度功能和用于产品创新的投资标的功能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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