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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创投业务考验券商抗风险能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09:37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日前,为确保《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允许券商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规定,业内人士拍手叫好的同时也表示,创投业务对券商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国信证券投行部副总裁谢风华介绍,原来券商投行是可以直接进行实业投资的,后来由于运作不规范予以清理,无论好坏都被一刀切。目前重新允许券商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则是一种理性回归。

  “与国外投行业务相比,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是非常普遍的,”谢风华说,“美国股权融资几乎占投行行业务的半壁江山,而并购与财务顾问业务是30%,承销发行业务是20%。由于我国传统的承销费用很低,而且后续服务没有佣金收入,使得收益与券商承担的风险不相当,加之这种政策限制,在IPO之前的改制、辅导过程中,即使发现企业有很好的投资价值,也不能投资,使券商投行业务也很单一。”谢风华表示,国信证券非常看好这项业务,而且对券商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专司企业上市融资的著名律师肖金泉也表示,券商投行队伍在对企业培育的过程中,对风险投资有很强的判断力,但由于不能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即使看好的项目,也很难说服潜在的战略投资者。渤海证券总裁王春峰博士也认为,券商的盈利业务单一,传统业务很难支持券商未来愈加激烈的竞争。创业投资企业需要专业判断能力,券商正可以发挥特长,如果能成为股权投资人也会更关注企业发展战略,可以为企业提供更长远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策略建议。但毕竟券商仍具有典型的风险投资特性,为了防止虚假上市,追求短期利益,要考虑创投文化在现阶段能否与券商的投资理念相融合,操作上仍需要规范运作,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券商显然难以开展这项业务,因此可以允许净资本状况良好的创新类券商试点,然后再进一步放开。

  相关配套政策还允许券商发起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安排好相关的风险控制规则体系和净资本计算方法。对此,肖金泉认为这并不是主要的,因为,一般企业在这个阶段所需要的资金量不是很大,券商投资时间也无需很长,只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不用对券商的净资产进行特别严格的限定。但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配套政策仍应建立对其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工作必要的监管指标。

  谢风华也认为,在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方面进行投资,确实也存在着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需要建立惩罚机制。谢风华还表示,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成熟的创业板市场,但目前的《证券法》规定,通过股权投资进行IPO的企业,上市一年后可以退出,而有关法律还对保荐机构持有所推荐上市的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定,一般不具有控股地位,所以券商可以选择合适时机退出,并不影响创投企业的正常运营。

  申银万国投行部封文辉表示,尽管这是券商开展新业务的机会,但由于目前对产业投资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仍不熟悉,暂时应对此项业务持谨慎态度。他认为,券商必须尽快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把握好市场竞争中的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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