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燃油附加费征收期再延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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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 02:0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新华社记者 刘铮 继去年8月起恢复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以来,国家第二次延长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记者17日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了解到,发改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
由于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去年8月1日起,国家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当时这一政策出台时,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5年11月23日,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曾发文,决定将燃油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