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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茂科技被判支付29.28亿日元 公司将追加计提8923万元或有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8:03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杨志刚

  鑫茂科技(000836)今日公告,就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一案,公司被判向信越化工支付29.28亿日元。为此,2005年公司需在已计提的1.2亿元预计负债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追加计提8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

  公司近日接到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发出并确认的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判令:鑫茂科技应于2005年2月1日以后,对信越化工支付29.28亿日元中的17.52亿日元;于2005年8月31日以后,支付其中的11.76亿日元;两笔款项都以年率6分的比例支付,直至支付结束。按照2006年2月14日最新汇率计算,两笔款项折合人民币201,000,758.40元,延迟利息为8,229,498.27元。

  裁决书同时要求,鑫茂科技支付仲裁费用1,283.5934万日元,折合人民币8,81,158.63元。同时,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拒绝了信越化工关于确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继续有效和信越方无欺诈行为的请求。

  2001年3月,当时的天大天财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签订了《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信越化工向天大天财提供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定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签约之后,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其间虽经双方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公司仍不进行实质性降价。天大天财认为信越不降价使公司产品不具有市场竞争性,信越存在基础合同和信用证的实质性欺诈。

  2005年2月,信越公司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大天财向其支付因中止采购合同造成的17.2亿日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2005年9月,信越化工变更仲裁请求内容,要求在原诉求支付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未采购应赔偿金额12.6亿日元,合计29.82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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