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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纲要施行 券商创投业务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齐轶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这些配套政策包括“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所谓创业投资,是向新创建的或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成熟之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方式。

  观察人士指出,该业务以往是证券公司的“禁区”,相关政策的出台无疑拓宽了券商的经营范围,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意义重大。

  由于各方面因素,近年来券商经纪、投行等传统业务盈利空间不但受到挤压,甚至出现行业亏损。不少券商也在积极探索业务创新途径,力图改变靠天吃饭的尴尬现状。不断放开的政策也正为这类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持。

  除此之外,券商接触的公司众多,对各类企业价值的判断具备一定的优势,当目标企业成长起来后将其推介上市更是券商的“看家本领”,因此,

证券公司本身也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

  至于证券公司将采取怎么的方式进行创投业务,目前还有待于监管部门相应管理细则的出台。业内人士预测,出于风险防范的要求,在创投业务开展初期,券商不可能进行太大规模的操作。至于资金来源,初期要求券商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可能性更大,毕竟创投业务是风险非常高的投资,私募基金的方式短期看有悖谨慎原则。

  据了解,海外大投行均能从事创投业务,但其公司内部有相当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以摩根士坦利为例,其投行本身是不做创投业务的,该业务由与投行并行的

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业内专家建议国内证券公司将来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当建立单独的创投部门,并在不同部门间建立起严格的防火墙。

  创投公司人士对该政策的出台也表示乐观。他们认为,在我国目前尚无创投法、实际运作中多以有待规范的私募基金操作的情况下,对证券公司的开口似乎预示着政策正在朝合乎市场规律的方向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创投业务有着自身的规律,对盈利的实现需要足够的耐心,证券公司在从事该业务时应该避免急功近利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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