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公司破产制度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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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大鹏证券宣布破产以后,美国证券公司破产制度中一些独有的、具有参考意义的内容,已经引起关心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专家学者的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实践,专栏向投资者对比介绍中美证券公司破产制度中的部分内容。 一、法律适用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第三节是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专门规定。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
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破产主要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工作中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有一些政策要求,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尚未制定。经过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大鹏证券已进入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及投资者保护立法已引起关注。 二、保护措施在美国,当SIPC认定任何会员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或者存在违约的危险,并且该证券公司(债务人)符合一定条件时,SIPC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同根据破产法提起的破产请求一样,保护令申请具有暂缓或中止任何将要或已经发生的针对债务人的司法、行政或其他诉讼,以及中止任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占有或设定利益的行为的效力。同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样,自动中止的目的在于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分割,以便实现有序和公平的清偿。SIPC的客户保护令申请具有优先地位,即使之前存在任何未决的破产、抵押权实现或股权接管,或者任何重组、保存、清算会员或其财产,或者强制执行对会员财产的留置权的程序,SIPC仍可提出申请。在发出保护令之前,收到申请的法院必须中止这些未决的破产程序或类似程序。即使是在清算程序正式开始之前,申请客户保护令这一行为本身也立即对债务人及其财产和债权人产生直接的效果。申请一经提起,受理地区法院即获得对证券公司及其财产的管辖权,无论该财产是位于法院所在地域之外,是被第三人作为担保物持有,还是受制于留置权。除少数情形外,证券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自申请提起之日即被冻结。为保护投资者利益,SIPA赋予SIPC特殊地位,即使证券公司已经被提起破产诉讼,SIPC仍可通过申请客户保护令介入并主导证券公司的清算过程,由SIPC确定的破产管理人主持的对客户投资者的赔偿程序具有优先于普通破产程序的效力。 目前,对进入风险处置的证券公司,我国司法机关在破产受理前采取了“三中止”(对被处置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司法保护措施,以保证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避免因为个别债权人在破产前行政处置阶段的强制执行带来的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所以,在特别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三中止”作为人民法院为配合国家整顿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破产清算与偿付在美国,SIPC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后,就启动了清算程序,由SIPC选出托管人后由法院任命(证券公司较小情况下SIPC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雇员列为托管人)。托管人代表客户,把证券公司的财产接管过来,最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利益。绝大多数的客户能在一至三个月内就能收到通过清算程序还给自己的证券或现金。 我国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保护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实践中,保护基金公司一般在证券公司破产受理前就已基本完成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正常客户经纪业务也已转至其他公司,客户在破产前已实际得到保护。 鉴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有专家建议应借鉴美国SIPA的作法,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同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统一作出规定,并赋予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启动、参与和组织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即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程序和制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