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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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2:4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昨日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公开曝光18家多次发生拖欠、偷逃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数据也显示,拖欠社会保险费同"欠薪"一起成为当前上海最主要的劳动侵权形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