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矿业权实施分类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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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07:5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张晓松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对矿业权实施分类管理。为了鼓励开展锰、铬、钒、铜、铅、锌等高风险性矿产勘查,国家规定,凡是首先提出探矿权申请的,只要没有他人申请并符合规定,申请人就可以取得探矿权。
国土资源部曾多次表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机制的最有效途径。为此,今年将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开展分类管理:对高风险性勘查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只要没有他人申请并符合规定,申请人就可以取得探矿权,找不到矿,风险自担,找到矿,优先取得采矿权;对低风险矿产勘查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勘查主体;对于勘查风险很小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不再设探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包括: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铜、铅、锌、铝土矿等;金刚石、硫铁矿、钾盐、宝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等;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包括:煤炭、油页岩、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等;铁;石墨、磷、水晶等;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