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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探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一批券商将进入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今天,兴安证券发布了第二次债权登记催告。这样的被行政关闭券商的清算组公告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报端。

  据透露,五洲证券等一批正处于行政清算中的证券公司也将步其后尘。如此,为金融
机构破产专门立法的呼声日急。

  司法破产成高危券商出路

  因为牵涉利益主体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破产总是慎之又慎。

  仅去年一年,监管部门就处置了12家高危券商,并对14家高风险券商采取现场监控措施。对于目前不具备重组条件、需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

证券公司,实践中往往是监管部门牵头,择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予以关闭,由优质券商托管其证券营业部,按照有关收购意见,弥补保证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等。

  但是,拯救无望的高危券商不能一直停留在“敲敲补补”的行政处置阶段,最终通过司法破产退出证券市场,正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赞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证实,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综合治理过程中,对于除有重组可能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券商的一种主要处置方式。

  个人债权受偿优先于机构债权?

  券商进入破产,一个关键问题是债权人如何得到相应的保护和赔偿。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收购意见规定,对个人债权按九折或全额收购,对于机构债权却没有作出规定。

  首家被撤销的鞍山证券,其债权人最终接受了14%的偿付率。正处于司法破产的佳木斯证券清算组有关人士称,参加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最终偿付率可能不会超过10%。可见,只要个人债权在司法破产前申报,接受国家政策安排,得到比机构债权更高的赔偿几乎是必然的。

  那么,从法规层面讲,个人债权追偿是否优先于机构债权?对个人债权予以收购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解释,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按清偿比例受偿清算财产。在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前后,各债权人在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受偿时间上都不会因国家收购政策而改变。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后也依法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清算财产分配。

  破产清偿是所有破产案件中最复杂、最核心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强调,市场化破产要特别强调集体清偿而不是个别清偿,不应该是对一部分债权人优先偿还,而另一部分债权人却得不到偿还。

  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探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指出,对券商客户及证券类资产的转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关系密切。“这些属于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一些前置问题,要在行政处置阶段解决。”所有这些甚至其他,大鹏证券无疑第一个进行了全面的尝试。

  除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以收购方式进行补偿,对证券类资产进行处置、平稳转移其经纪业务客户,行政清算期间,清算组还对大鹏证券进行了帐户清理及追偿资产等工作。对应收债权进行了全面

审计,采取多种方式追收债权,清理对外投资和关联公司……这些为法院审理大鹏证券破产案件创造了条件,也为理清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的关系作了探索。

  基于一系列尝试、实践,目前受理券商破产申请的八大条件渐成雏形: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个人债权及保证金收购基本完成,职工已经安置或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在行政处置期间没有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移交公安机关收缴的资产、账簿,地方政府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等。

  事实上,券商破产过程中的许多处理方法,反映了当前正热议的金融机构破产法中提炼的若干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通过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实现对投资者、中小储户的权益保护,以避免因金融机构的破产带来社会震荡。据悉,该专门办法起草工作将由中国

人民银行牵头,主要内容涉及破产申请的行政性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其破产程序启动还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的参与,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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