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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 “长城系”“中航系”股改将费时费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11: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徐晏深圳报道

  由于大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改的对价安排需经大股东的股东会批准,继中航系三家公司飞亚达、深天马、深南光之后,日前公布股改方案的深科技和长城电脑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特殊情况对此类公司的股改进度有一定影响。

  中航系三家公司的大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中航实业(0161.HK),深科技和长城电脑的大股东为长城科技(0074.HK)。据长城科技公告,该公司持有长城电脑60.47%已发行股本,按长城电脑10送2.8的股改方案,长城科技须向有关股东转让共5,075万股长城电脑股份,占股份总数的11.07%;长城科技持有深科技55.96%的股份,根据深科技10送2.6的股改方案,长城科技因此须转让的股份共4,080万股,占股份总数5.56%。送股涉及到股东的利益,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此类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另据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45天发布通知。因此,此次

深科技
长城
电脑的股改相关股东会议需延期至长城科技的股东大会后召开。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看到长城科技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业内人士分析,为提高股改进程的效率,公司一般会先与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在沟通期结束后,再将最后确定的股改方案提交在港上市的大股东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因股改方案修改而使大股东重复召开股东大会,拖延股改程序。但即使按最顺利的情况计算,这两家公司完成股改也需到两个月以后。

  专业人士分析,境外股东对于

股权分置改革的认识未必完全一致,对其所控股公司的股改议案的表决情况较难预料,估计需要一个沟通过程。

  有分析师表示,像中航实业、长城科技等公司,在香港市场上的影响并不算大,所引起的关注可能相对较小。而像外运发展、兰州铝业等公司,其控股公司为中外运、中国铝业等影响较大的公司,其股改时影响可能更大。

  对于此类公司股改方案,可选择的方式比较有限。有研究员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可能是由香港上市公司的国内母公司代为支付,这样就不会涉及到香港的上市公司;或是由国内母公司将香港上市公司所持有的A股公司股份进行回购。而像深高速所采取的由二股东代大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虽然巧妙地避开了要由香港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的问题,但其他的公司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采用类似的方式。

  还有一些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由香港上市公司控股的,但其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是香港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股改方案虽然不必经过香港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审议,但必须经过其大股东的董事会同意。其大股东的董事会成员一般是由香港上市公司派出的,这些董事在审议股改方案时也必然会考虑香港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这类公司包括南玻、燕京啤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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