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规有利大盘股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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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16:23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继证监会日前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部分券商征求意见后,近日,一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及其有关说明也“浮出水面”。上海某投行老总表示,去年12月份就已经看到了这份草案,相信有关政策很快就会出来。为吸引优质公司在沪深股市上市,草案对大盘股有很多“优惠条件”。
草案在归纳现有审核标准的基础上,借鉴了许多境外市场的做法。如要求发行人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在计算净利润时需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草案还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5000万元,为净利润最低要求的2.5倍。对于不符合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测试标准的发行人,草案对净利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而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最近三年内出现亏损,但在行业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上述财务指标的限制。 而且,草案延续了旧公司法关于最近三年连续赢利的要求,并且只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但为了支持大型国企改制上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不受成立满三年且最近三年连续赢利的限制。 草案说明中建议,为延续关于推动大型企业在境内股市上市的做法,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给予适当豁免,同时在材料受理、提交发审会讨论、发行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新股发行重新开闸,红筹股的回归必将成为一大看点。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境外法人在境内发行上市存在障碍。《草案》说明显示,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是回避这些法律障碍的一种方式。不过,CDR的发行条件、交易制度、与基础股票的转换问题较为复杂,且CDR为股票衍生产品,《草案》说明建议另行制定CDR的管理办法。钟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