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禁转令”可能影响股改进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8:43 中国证券报

  耀华玻璃副总经理兼董秘宋英利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笔者认为,股改后十二个月内非流通股“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是非常正确的,但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值得
商榷之处。

  原因有三点:

  1、非流通股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限制了非流通股东本应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方面,新《公司法》只是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转让做了限制。而新《证券法》则明确,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可见,股改后非流通股份在十二个月内转让均不属上述两种法律予以限制转让的情况。因此,非流通股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律所赋予非流通股份持有者转让股份的权利。当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是在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之前出台的,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后宣贯工作的开展,建议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予以解禁。

  2、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笔者就遇到几家上市公司,虽然其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但其大股东由于历史原因经营极其困难,正在进行改制,急需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以其所得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来安置职工。按照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改后,其大股东在一年之内不能转让其股份,这样如果先行股权分置改革,其大股东就无法通过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来安置职工,由此可能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迫于这方面的压力和担忧,这些上市公司就无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说,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客观上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3、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一限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错失提高自身质量的良机。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质量不高、甚至质量很差的问题,急需通过并购、重组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实践中,有许多上市公司正在通过股份转让来实现战略重组,有些公司包括非流通股东是经过了多年的艰苦谈判才与战略投资者或收购方取得了一致合作的意见。如果此时响应国家号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些公司就无法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并购、重组来提升自身质量。而且由于商情瞬息万变,一旦失去并购、重组的良机,就有可能永远错失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机会,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和所希望的。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对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予以解禁,这样既能维护法律赋予非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鼓励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对加快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