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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案历时3年终落幕 中国电池企业集体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2:2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田立民

  历时3年调查审理美法院判劲量控股等诉称“无汞碱性电池专利”被侵权不成立

  2月7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控告长虹以及南孚、双鹿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的“337调查”案件,经过长达3年的调查审理后终
于有了结果,诉讼方所谓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被判为无效专利,官司以中国电池企业集体胜诉而告终。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以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四川长虹等7家中国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

  在接到诉讼后,中国电池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分别对本国和对方产品的技术层面进行研究,然后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辩护。经过长达3年的调查审理,ITC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终一致宣判,所谓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长虹等7家应诉企业不构成侵权。

  长虹公司法务部

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健在接受上海
证券
报记者采访时说:“打赢这场官司,对目前饱受技术贸易壁垒之苦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事实证明,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创新拥有核心技术,同样可以赢得国际认可。”我国是电池生产大国,7家应诉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中方胜诉的最终裁决,为中国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彻底扫清了障碍。

  资料链接

  “337条款”,最初是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现规定为“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337”调查主要涉及专利类的纠纷,后果并非只是交纳专利费等那么简单,有可能影响到所有被告企业产品对美的出口和销售,甚至还会牵连到被告企业所在国所有同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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