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应少而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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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申屠青南 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有关《办法》,3月1日起,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审核。专家认为,成本监审应少而精,只要市场能够正常形成价格,就不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尽可能减少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对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政府应积极地为其价格的市场化创造条件。
我国商品和服务定价方式分为市场协调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改革开放以来,商品价格逐步放开,从政府定价为主转为市场定价为主,目前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主要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电信、铁路、民航、燃气、自来水、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被习惯地又未必准确地归于此类。多年来,政府控制的公共事业收费价格几乎年年看涨。然而,已放开的价格大多不涨反跌。 但正如市场可能失灵一样,政府也会存在失灵现象。管制下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同程度地存在失真现象,主因是定价部门获得的信息不够全面、及时、真实,而且有时还受到“压力集团”的影响。价格部门大多仅凭厂商报价材料定价,定价往往不能准确反映供需状况。医疗和电信等行业因为利润率超高被媒体列入“十大暴利行业”,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而进行成本审核有助于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此次《办法》划定了列入成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同时还试图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不合理费用进行界定,这都有利于挤掉虚高定价的水分。 在以往举行的铁道和民航等听证会上,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常就成本高低各执一词,争论不已。进行成本审核,为博弈双方提供了相对客观而权威的立论根据。 专家建议,在提高定价科学性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减少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项目。此外,政府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程序也应透明,让成本监审本身受到监审,防止可能出现的“寻租”现象;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如果其成本监审显失公平,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防止“政府定价,霸王赚钱,百姓埋单”的怪现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